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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修订案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常熟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Changshu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简称CYEA)。
第二条  常熟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常熟青企协),是全市青年厂长、经理和企业管理者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管理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秉承培育人才,创造商机,扩大交流,服务社会,增进友谊,共同发展的理念,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为社会的进步发展服务。常熟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精神是“活力、创新、诚信、责任、”。
第四条  本会受常熟市青年联合会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常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江苏省常熟市,会址暂设在常熟市金沙江路8号市级机关大院综合楼三楼(常熟团市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针对常熟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各阶段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经济交流和理论研讨,为政府提供经济发展的决策参考。
2.促进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工作,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5.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等信息。
6.组织会员与境内外优秀青年企业界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吸取先进经营管理方法,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同兄弟城市和地区青年社团的交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
8.与有关部门共同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
9.指导和帮助会员团体开展工作。
10.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
2. 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中做出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为所在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自愿遵守协会章程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4.企业成立三年以上,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业绩突出,在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地区性和行业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家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和党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并上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组织推荐为主。
1.组织推荐:各乡镇、板块团组织、青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对象,如实准确填写入会申请表,各镇板块团组织及同级党组织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协会秘书处;
2.个人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不少于3名理事以上会员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协会秘书处;
3.协会秘书处将对新会员申请表进行审核,向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了解情况,并进行实地走访,最终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声誉;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 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经催告后仍不交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取消其担任的青企协所有职务;
2.会员如出国或离开常熟市范围工作、生活,导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自动退会;
3.会员单位出现企业倒闭等严重经营问题,其会内职务及会员资格自行卸免;
4.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自然退会;
5.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决定予以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设立、中止与解散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内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3.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服务精神,能够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退任会长成为本会名誉会长,列席理事会,为理事会提供做好会务工作的意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核心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2.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与决定;
3.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4.向理事会提出会员会费额度、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案;
5.就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3.与会员联系,提供服务;
4.编辑印发协会的信息资料;
5.处理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每年交纳会费,额度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2.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由秘书处管理,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